2018年8月24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4票货物,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品名为“(旧)周转用塑料托盘”,申报数量合计9900个,申报税号:3923900000,申报单价均为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当事人因工作过失,将货物价格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