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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橡胶混合物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20:21: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4次

      2018年6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天然橡胶与丁二烯橡胶(BR)的混合橡胶数量20160千克原产国印度尼西亚申报税号4002800000。经查验并化验鉴定实际货物中未检出丁二烯橡胶应归入税号40012900。经计核应缴税款74608.58元漏缴税款44156.10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税款计核证明书归类指导意见书化验鉴定证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处以罚款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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