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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原料冻大西洋鲱鱼单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20:45: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9次

      2019年3月25日丹东海关稽查科对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已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原料冻大西洋鲱鱼单耗申报不实且未及时变更单耗,造成盈余成品鱼籽1854千克折成原材料11569千克且盈余成品已不在库未按规定补交税款漏缴税款13608.41元案值12.515277万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查验报告复印件1份2.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1份3.海关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复印件1份4.企业自诉材料1份5.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376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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