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乱码未涂布纸一票,申报总价C&F价44501.6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48025600.9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6%。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480591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7.5%,增值税税率16%。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9706.26元。
此外,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9日、2018年8月1日,除本票外,当事人还从天津海关申报进口乱码未涂布纸3票,申报税则号列均为48025600.90,经查,所进口货物与本次进口的货物为同种货物,实货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8059190项下,涉案货物货值共计76450.51欧元,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6879.88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