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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塑料粒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20:21: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8次

      2018年5月23日、6月1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塑料粒子申报商品编码39013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监管条件无),总价C&F48870美元总重量81450千克。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货均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1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监管条件AP),进口需提交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归类认定书、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报关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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