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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健安喜鱼油软糖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21:34: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5次

      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健安喜鱼油软糖(柑橘味)等货物一票,申报净重为4392.831千克FOB总价为84291.42美元。其中第四、六、七、八共计四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健安喜鱼油软糖(柑橘味)等,申报税则号列均为17049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210690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5286.24元。

      此外当事人还曾于2017年10月18日、12月2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健安喜北欧蓝莓咀嚼糖、健安喜蔓越莓精华咀嚼糖2票共计1021.4千克申报FOB总价20385.84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1704900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税率17%。经查实货均应归入税则号列210690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6559.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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