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4票货物,其中聚四氟乙烯申报税则号列为3904690000其他氟聚合物,进口关税税率6.5%),申报价格合计121347美元。聚四氟乙烯系税则列明货物,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税则号列3904610000(聚四氟乙烯,进口关税税率10%)。当事人由于对进口商品的归类知识认识错误,造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常州海关计核,上述4票聚四氟必烯篇缴藐藕合操关民希随跳单握元税则节选及相关注释;已缴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税单;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鉴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以及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