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申报品名为芯片外观检测自动化设备编带组件,申报数量为3套(个),申报税则号列为9031900090(编号为9031的仪器及器具的其他零件(第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关税率为0),申报总金额33万美元。经查,该芯片外观检测自动化设备编带组件主要用途为将外观检查为良品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从料盘中吸放到指定的载带并实现自动封存功能,属于包装装置,符合税则税目84224000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二及六,上述进口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4224000(其他包装或打包机器(包括热缩包装机器)项下。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公告(税委会[20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1号),税则号列84224000适用暂定税率的商品编号为8422400010(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暂定税率为5%),当事人上述进口的芯片外观检测自动化设备编带组件用于半导体集成电路的检测、分选、编带打包,应申报商品编号为8422400010。
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26735.4元,应缴纳税款人民币412883.4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287800.7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25082.64元。经查,造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原因系:当事人商品归类经验不足,2020年12月从供应商处获得90319000税则号列后,未仔细核对进口商品是否适用该税则号列就直接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报关。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人民币12.6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打印自财政部网站有关公告文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9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相关税号税则内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相关税号税则内容2.相关进口报关单、发票、税单等复印件3.当事人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资料复印件4.涉案商品归类意见书5.查问笔录6.涉案商品情况说明7.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证明及涉税情况告知记录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未能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甲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