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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塑料贴片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19:55: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8次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武进综保区海关申报进口塑料贴片29715904片申报总价6028145.19美元申报税则号列3919909090(其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关税税率6.5%)

      当事人进口的塑料贴片是由主基材聚对苯二甲酸二醇酯薄膜和胶层构成的膜状材料主要用于工业品过滤起防尘和透气的作用。该货物在常温下自身单面只有弱粘性不能视为自粘性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应归入3920620000(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关税税率6.5%)。由于当事人员工对商品归类认识不足导致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税则节选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王钰查问笔录稽查通知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税则号列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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