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武进综保区海关申报进口塑料贴片29715904片,申报总价6028145.19美元,申报税则号列3919909090(其他自粘塑料板、片、膜等材料,关税税率6.5%)。
当事人进口的塑料贴片是由主基材聚对苯二甲酸二醇酯薄膜和胶层构成的膜状材料,主要用于工业品过滤,起防尘和透气的作用。该货物在常温下自身单面只有弱粘性,不能视为自粘性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应归入3920620000(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关税税率6.5%)。由于当事人员工对商品归类认识不足,导致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税则节选;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王钰查问笔录;稽查通知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税则号列,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