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8月18日,当事人分两票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申报进境后Whoo天气丹华炫平衡水乳霜套装6000套、后拱辰享护肤套盒6000套、后津率享红华凝护肤套盒5000套、后Whoo拱辰享水运水乳霜六件套4000套、后Whoo拱辰享雪美白玉凝润白水乳霜六件套2000套、后Whoo秘贴焕然呵护精华液护肤套(礼)盒1400套、后Whoo后天率丹护肤套盒1300套,申报CIF总价共计28145700元人民币。经查,该两票货物实际CIF价格为13064650.6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据;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采购合同; (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