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以 “一般贸易 ”监管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从英国进口一批V07-ME3201 -2019 蓝色聚合物涂料-F2 低全氟辛酸等一批货物。申报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V07-ME3201 -2019 蓝色聚合物涂料-F2 低全氟辛酸”,申报成分为N-乙基-吡咯烷酮40%- 90%,乙酸正丁酯1%-5%,丙二醇甲醚醋酸酯1%-5%,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1%,乙苯<1%,甲苯 <1%,申报重量为600千克,申报总价EXW34236英镑,申报货物属性 “正常/非危险化学品”;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 “V07-ME3202-2021 银灰色聚合物涂料-F1/F3 低全氟辛酸”,申报成分为N-乙基-吡咯烷酮60-100%,乙酸正丁酯5%-10%,石脑油(石油)加氢重质1%- 5%,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1%,乙苯<1%,甲苯<1%,申报重量为200千克,申报总价EXW11170.65英镑,申报货物属性 “正常/非危险化学品”;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为 “V07- ME3201 -2019 蓝色聚合物涂料-F2 低全氟辛酸”,申报成分为N-乙基-吡咯烷酮40%-90%,乙酸正丁酯1%-5%,丙二醇甲醚醋酸酯1%-5%,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1%,乙苯<1%,甲苯<1%,申报重量为2千克,申报总价EXW534.04英镑,申报货物属性 “正常/非危险化学品”;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为 “V07-ME3202-2021 银灰色聚合物涂料-F1/F3 低全氟辛酸”,申报成分为N-乙基-吡咯烷酮60-100%,乙酸正丁酯5%-10%,石脑油(石油)加氢重质1%-5%,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1%,乙苯<1%,甲苯<1%,申报重量为2千克,申报总价EXW531.66英镑,申报货物属性 “正常/非危险化学品”。 经海关查验并认定,申报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货物实际商品名称、成分不变,海关根据《化学品危险性识别检验报告》认定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上述货物属性实际应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商品完税价格人民币434155.24元,关税人民币43415.53元,增值税人民币64671.05元,消费税人民币19898.79元,商品货值人民币562140.61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化学品危险性识别检验报告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5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