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粒。经海关查验,发现未申报货物行李箱1个,内有旧笔记本电脑3台,旧扫地机器人1个,旧衣服6件。对上述旧物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另经海关归类,旧衣服应归入商品编号6309000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上述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3)合同;(4)装箱单;(5)发票;(6)情况说明;(7)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当事人进口旧笔记本电脑、旧扫地机器人等旧物品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对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衣服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