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其中第一项报检货物为木橱,商品编号为9403609990,检验检疫类别为P/Q,需实施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木橱,申报数量为883件,经查,第一项货物实际品名为屏风,与报检不符。对此,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因公司制单人员失误,导致品名申报错误。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所列之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