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沧州海关申报进口球团碎25283.939吨,申报税号2601120000,并缴纳增值税2093609.44元。经鉴定,该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2620999090,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合同、缴税税单、鉴定报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