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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烟花爆竹集装箱伪造批号不符合海关检验检疫要求星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8 19:53: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1次

      2022年5月26日星沙海关对当事人公司申报的出口烟花爆竹集装箱进行掏柜发现当事人公司申报的组合烟花类产品外箱体批号有粘贴覆盖被覆盖的批号经核实该批号的货物原申报货号为RG2033,于2022年4月6日申报检验申报产品级别C级运输危险等级1.4G,4月14日星沙海关对该批次货物进行取样送检4月15日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检测鉴定报告结果显示该产品属于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组合)B级运输等级为1.3G。星沙海关因为该批货物申报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不一致判定申报与实际不符4月22日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处理意见为不准出境。经查4月20日当事人公司将货号RG2033,批号49F491/038/22的不合格烟花更改为货号AQUARIAN,批号49F491/112/22重新申报仍申报产品级别C级运输危险等级1.4G,数量700箱货值21000美元。4月22日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5月24日当事人公司持上述换证凭单申请装箱监督已申报电子底账数据。

      以上行为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及随附资料、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检测鉴定报告、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79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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