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6日,星沙海关对当事人公司申报的出口烟花爆竹集装箱进行掏柜,发现当事人公司申报的组合烟花类产品外箱体批号有粘贴覆盖,被覆盖的批号,经核实,该批号的货物原申报货号为RG2033,于2022年4月6日申报检验,申报产品级别C级,运输危险等级1.4G,4月14日星沙海关对该批次货物进行取样送检,4月15日,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检测鉴定报告结果显示,该产品属于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组合)B级,运输等级为1.3G。星沙海关因为该批货物申报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不一致,判定申报与实际不符,4月22日,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处理意见为不准出境。经查,4月20日,当事人公司将货号RG2033,批号49F491/038/22的不合格烟花更改为货号AQUARIAN,批号49F491/112/22重新申报,仍申报产品级别C级,运输危险等级1.4G,数量700箱,货值21000美元。4月22日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5月24日,当事人公司持上述换证凭单申请装箱监督,已申报电子底账数据。
以上行为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及随附资料、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检测鉴定报告、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79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