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PET薄膜三个规格的商品,净重66149.12千克,申报原产国均为“马来西亚”,其中第一项申报商品净重24685.92千克、申报单价1.2美元/千克;第二项申报商品净重18707.32千克、申报单价0.95美元/千克;第三项申报商品净重22755.88千克,申报单价0.97美元/千克。经核实,第一项商品实际原产国为“中国”,第三项商品中有9卷/净重3553.98千克实际原产国为“中国”、2卷/净重1278.13千克实际原产国为“泰国”、33卷/净重8119.4千克实际原产国为“印度”,与申报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1.974271万元,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公司报告、顺丰速运单、微信截屏及翻译打印件、营业执照等、查问笔录、货物相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