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当事人向潮汕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引线框架共15票,成交方式申报为CIF。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应为FOB,漏报运费及保险费合计人民币47754.88元。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6207.86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运杂费发票复印件、统计表格、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报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