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印刷油墨”等货物一批。经查验,报关单第三项商品“印刷油墨”,规格型号发现异常,巾报的成份中“醋酸乙酯、异丙醇”属“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危化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货物照片和企业报告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巾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