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压片糖。经查,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实际货物有4种:棉花糖6192千克、棒糖2700千克、葡萄干700千克、膨化食品625千克。总件数为1038件,总净重10217千克,总价25542.5美元。上述实际出口货物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需报检未报检。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磅单,查验记录单,当事人陈述报告,相关人员查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749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本提低的拟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