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0年8月6日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塑料吸管”、“彩钢夹芯板”一批。经彻查核实,实际货物为:1、塑料吸管,共79件,毛重353千克,净重269千克;2、彩钢夹芯板,共60件,毛重150千克(裸装);3、炒熟即食瓜子共20件,毛重310千克,净重300千克,企业报告货值为1140美元;4、糖渍凉果共30件,毛重345千克,净重300千克;企业报告货值为1050美元,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发现异常。其中“瓜子”和“凉果”没有申报,与申报不符。瓜子、凉果两项货物为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未向海关申报,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货物照片和企业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一般情节处罚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