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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料吸管等未向海关申报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广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9 20:39: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0次

      当事人2020年8月6日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塑料吸管彩钢夹芯板一批。经彻查核实实际货物为1、塑料吸管79件毛重353千克净重269千克2、彩钢夹芯板60件毛重150千克(裸装);3、炒熟即食瓜子共20件毛重310千克净重300千克企业报告货值为1140美元4、糖渍凉果共30件毛重345千克净重300千克企业报告货值为1050美元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发现异常。其中瓜子凉果没有申报与申报不符。瓜子、凉果两项货物为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未向海关申报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货物照片和企业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一般情节处罚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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