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胶基糖果(泡泡糖)1560件,净重18134千克,总价50775.2美元。经查,所申报货物胶基糖果(泡泡糖)实际只有709件,净重8314.4千克,金额23280.32美元;发现有6项未报检货物,总值17000美元,具体如下:胶基糖果(泡泡糖,200粒·12瓶)149件,净重1192千 克,商品编码为1704100000,金额3337.6美元;胶基糖果(泡泡糖,300粒‘12瓶)50件,净重520千克,商品编码为1704100000,金额1456美元;糖果(棒糖)100件,净重900千克,商品编码为1704900000,金额720美元;巧克力威化饼100件,净重900千克,商品编码为1806900000,金额2520美元;巧克力蛋149件,净重1043千克,商品编码为1806900000,金额2920.4美元;豌豆203件,净重3806.25千克,商品编码为1904100000,金额6046美元。上述6项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磅单,查验记录单,企业陈述报告,相关人员查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83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