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海关在2020年5月18日,对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进出口活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发现当事单位无法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材料。2020年9月1日,牡丹江海关对当事单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在3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当事单位在规定改正期限内未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牡丹江海关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检查记录,当事单位的证照资料及其情况说明,当事单位出口报关单三份,当事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