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回运进口5737.826吨非转基因大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将进境非转基因大豆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的法定义务。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复印件、《检疫许可证核销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注册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依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