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起,东宁海关对当事人实施专项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企业于2022年7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宁海关申报报关单,申报锂电池37000个,税则号列8506500000、8507600090,价值33.1438万元人民币。上述四份报关单申报出口的锂电池,被稽查人向海关查验部门提交的《陆路运输条件鉴别报告书》为伪造,且不能提供真实的《陆路运输条件鉴别报告书》。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申请书、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代理费发票复印件、报关单证复印件、《陆路运输条件鉴别报告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日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39773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313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1511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