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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色素税率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德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19:30: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2次

      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和8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色素(赤藓红),2批货物均为数量1000千克货值51000美元税则号列为3204199000,原产国为印度。报关单随附原产地证均为非优惠原产地证本应按最惠国关税税率6.5%申报关税但当事人单位均按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关税税率4.2%申报进口关税,共计少缴关税1.725646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报关单、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及其它贸易单据、海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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