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海关申报从印度进口其他进出口免费项下太阳能电池组件31个,申报价格EXW人民币27286.2元,申报商品编号8541430000。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中有1个太阳能电池组件为固体废物,重量28.5千克。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