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报关单,其中第2项商品“射钉弹”,共600万粒,申报总价为118720美元,约合人民币828048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该商品为1.4S(爆炸品1.4S)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品名:动力装置用子(炮)弹,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规定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0323),且不属于规定的包装豁免条件,必须申请海关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未使用经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出口上述货物,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测鉴定报告、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