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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料件黄金等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布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3 20:01: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截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以下保税料件:①序号 1“黄金/未锻造料件”24.95 克;②序号 3“天然钻石/精加工/未镶嵌料件”0.03 克 拉;③序号 6“14K 金首饰半成品料件” 1666.91 克。 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 42.2982 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5.3623 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稽查征求意见书、检查记录、平衡核算总表、查问笔录、报关单、租 户欠费明细表(物业出具)、企业社会保险费缴 费情况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明细表、企业报告等 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2.96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 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 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 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 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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