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2 月 8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从深圳湾口岸进口硬盘驱动器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与取样送检鉴别,报关单中第 1、3、4、5、6 项均鉴别为固体废物,总净 重 1322.3kg ;报关单中第 2、7、8、9 项均鉴别为旧品,进口申报价格人民币 150560 元。以上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违反进口商品检验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科处罚款人民币 9.51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9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