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包税方式将伊朗西红花走私入境。经查,涉案货物西红花共计 1166 千克,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278.45031 万元,完税价格为人民币 250.45 万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 28.00031 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没收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无法没收,追 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125.225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09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