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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西红花布未向海关申报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4 13:27: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5次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包税方式将伊朗西红花走私入境。经查,涉案货物西红花共计 1166 千克,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278.45031 万元,完税价格为人民币 250.45 万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 28.00031 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没收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无法没收,追 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125.225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09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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