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 年 4 月 14 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背包(商品编码:4202920000)1200 个。 根据《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深圳海关 2023 年 第 10 号),实际出口货物为战术背包,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 项下 A 类通用装具,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企业未能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该项货物申报总价 40200 美元,实际总价 10152 美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对科处罚款人民币 0.2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