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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进口硫酸锌发运外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龙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4:49: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2次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的84吨进口硫酸锌发运外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当事人罚款3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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