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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家具边角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7 12:39: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7次

    2023年06月27日,当事人以“电子商务9610”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商品。经查验,分运单号为1172468614项下商品品名申报不符,实际物品为家具边角料(摆件)1件、家具边角料7块、大粒手串1件、小粒手串1件,经检测,家具边角料(摆件)为豆科(Leguminosae)黄檀属(Dalbergia)刀状黑黄檀(Dalbergia cultrate),家具边角料为豆科(Leguminosae)黄檀属(Dalbergia)亚马孙黄檀(Dalbergia spruceana) ,上述两种物品均属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经核对,上述刀状黑黄檀家具边角料(摆件)1.091千克、亚马孙黄檀家具边角料0.22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当事人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检测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刀状黑黄檀1.091千克、亚马孙黄檀0.22千克。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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