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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印刷画等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7 19:23: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1次

    2023年9月9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刷画等一批。第1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印刷画,申报数量3070千克,申报价格30086美元。经查验并鉴定,实际第1项货物中有23箱205幅为地图印刷画,重量200千克,未履行地图审核程序,且存在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严重问题内容,属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构成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查验记录、理货报告、地图内容鉴定意见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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