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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铁角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5:47: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次

    2024月3月4日,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第3项铁角多报少出,申报重量3000千克,实际出口620千克;第4项不锈钢材.板多报少出,申报重量1620千克,实际出口1200千克;第5项五金配件多报少出,申报重量2370千克,实际出口200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木柜(需报检未报检)2900千克、隔热板1000千克、保护棉50千克、密封胶200千克、健身器材200千克、网线300千克、灯具180千克、番薯20千克(需报检未报检)。其余未发现异常。当事人出口的番薯为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的木柜、番薯2项为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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