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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律师解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什么要申请海关认证?
发布时间:2020-01-14 16:55:00     浏览:3728次

海关总署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了2019年第22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229号公告),作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配套执行的措施。229号公告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兰迪律师事务所孙国东海关律师团队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大量的企业咨询信息,就跨境电商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及适用认证标准等内容,解读并解答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什么性质,要办理海关注册吗?

   在所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参与者中,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直接对海关负责的经营者,其责任可谓大矣。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

根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它必须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办理海关注册。

在之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只要办理海关信息登记即可,2019年1月1日起海关要求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二、哪些企业可以参与海关认证,认证有哪些好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申请认证吗?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海关认证。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通关便利措施,其中高级认证企业优惠更多。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信用管理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如果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不申请海关认证,其海关信用等级就只能属于一般信用企业,得不到海关给予认证企业的优惠待遇,享受不到更多的通关便利措施。

以下是一般信用企业、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的待遇列表:

企业信用等级

海关管理措施

重新认证期限

一般信用企业

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符合条件的随时可以申请认证

一般认证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高级认证企业

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


根据229号公告,作为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参与海关对企业的认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对照认证标准,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三、什么是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它如何划分种类?

对企业进行信用认证是海关对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认证离不开认证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是由海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而提出的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标准。所谓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实际就是通过海关认证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经海关认证,符合该条件,即被评定为认证企业。

与认证企业的等级相对应,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每类标准均包括通用认证标准和根据企业经营类别不同而制定的单项认证标准,具体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4大类标准,而单项认证标准通常会只包括内部控制与贸易安全两项。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认证标准和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应经营类别的单项认证标准,才能获得海关认证,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以下以图示说明其中适用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示意图

image.png 

 

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单项认证标准是什么?如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需符合哪些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单项认证标准。

1.一般认证标准(单项)。分为内部控制标准、贸易安全标准。

内部控制标准包括组织机构控制”、“进出口业务控制”、“内部审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内容。其中,在“组织机构控制”中,海关要求企业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的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常态化培训制度并有效落实。

贸易安全标准:包括商业伙伴安全控制。海关要求,建立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和其他商业合作伙伴的资质准入制度并有效落实,以及与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和其他商业合作伙伴签订规范的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协议),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和其他商业合作伙伴,按照海关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2.高级认证标准(单项)。也分为内部控制标准、贸易安全标准,比起一般认证标准(单项),更加讲求强化、落实与有效

内部控制标准包括组织机构控制”、“进出口业务控制”、“内部审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内容。其中,在“组织机构控制”中,不仅要求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常态化培训制度并有效落实,还要求“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

贸易安全标准:包括商业伙伴安全控制。在一般认证标准基础上,还增加了更多的防范的内容,如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违法违规记录等建立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进行责任回溯,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不得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提供平台服务,建立对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交易行为的监控制度,能够有效识别非正常交易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等。

(二)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适用认证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一个通用标准、两个单项标准,才能成为认证企业

根据海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同样分为一般认证企业通用标准、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

适用于一般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的附件2、附件3中有列明。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项标准:同样分为一般认证企业单项标准、高级认证企业单项标准。

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一般认证企业单项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高级认证企业单项标准,在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的附件4、附件5中有列明。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单项标准:前文已述。

可见,从229号公告的规定来看,相对于其他企业,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适用认证企业标准都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五、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海关认证重要提示

根据229号公告,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应当按照该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自2020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该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法规政策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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