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检验检疫与卫生检疫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导则VS通则 固体废物鉴别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1-08-03 11:42:00     浏览:4469次


近期,笔者所在的兰迪海关部遇到了一起有关固体废物鉴别的咨询,咨询者提供的鉴别意见,还有着“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的字样。上一期,我们在《固体废物鉴别的那些事》一文中,介绍了固体废物鉴别的法律依据,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而非《导则》。因此,今天本期文章主要介绍何为《通则》,何为《导则》,二者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

一、《导则》VS《通则》

2006年3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11号公告,发布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定义、范围以及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定等,对我国固体废物鉴别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实践中固体废物进口增多,需要鉴别机构鉴别的固体废物种类越来越多,《导则》开始难以满足当前需要,在固废鉴别应用中逐渐显现出诸多弊端。于是2017年8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2017年第44号公告,发布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环境保护部在2017年第57号公告中,宣布废止《导则》。自此,《导则》完成其历史使命,而《通则》正式成为我国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1. 联系点

(1) 《导则》和《通则》同样具有法律强制力。《导则》是根据环保总局2006年第11号公告发布,《通则》是根据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公告发布,二者都是根据政府部门公告而来,属于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强制力。其中,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公告特别说明,《通则》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 《导则》和《通则》中对固体废物的定义是一样的。该固体废物的定义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附则中对固体废物的定义而来,都是“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 《导则》和《通则》都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固体废物的范围以及认定进行描述。

(4) 《通则》由《导则》而来。《通则》的制定也是在参考原有《导则》内容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固体废物鉴别实例总结和国外固体废物范围及名录等的基础上制定而来。

 

2. 区别点

1)适用范围不同

《通则》适用范围更广,除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还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而《导则》仅适用于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

2)结构不同

《导则》的整体结构如下:

 image.png

《通则》的整体结构如下:

image.png        

《导则》采用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物品、物质是固体废物,哪些物品、物质不是固体废物。《通则》并不直接列举哪些物品、物质是固体废物,而是根据固体废物的定义,从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这两个方面,分别对固体废物定义中“丧失原有使用价值”,“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进行描述。

3)关于非固体废物

《导则》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固体废物包括哪些物质或物品,例如:“.....(1)放射性废物;(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通则》则在第六章单独对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范围进行概括,这个概括包含直接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和按照规定方式进行处置后,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并且在第5.2条中专门规定了,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该条所规定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相较于《导则》,对非固体废物的判定更加全面、具体。 

2020年11月24日,海关总署联合发改委等部门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 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与此同时,《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也被一一废止。今后对进口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判断,将极大依赖于固体废物鉴别,依赖于对《通则》的理解和判断适用。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第五批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
·深圳市第六批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高级企业合规师
中文、英文
电话:18875129023
电子邮箱: yun.fei@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