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由于不存在真实的出口贸易,往往会涉及伪造或者非法买卖出口报关单。而向骗取出口退税企业提供虚假报关单的一方,虽然不是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但是由于涉及违法行为、甚至是协助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也会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实践中,向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出售虚假报关单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1. 判例回顾
【案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
吴某所在的公司从事纺织品买卖业务,由于其公司出口的纺织品无法申请退税,于是将这些纺织品的货柜信息出售给了张某;同时,吴某还从其他人处购买了若干不可退税的纺织品货柜信息、并提供给张某。吴某从中一共获利4,700元。随后,张某将吴某提供的货柜信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骗税金额达到2,566,799.43元。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吴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终吴某不仅被没收了4,700元的违法所得,还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4,700元的违法所得,竟换来5年牢狱之灾。
【案例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陈某为骗取出口退税,专门设立了公司A。谢某在明知A公司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相关渠道购买报关单后、转售给A公司。具体操作方式为:A公司将空白外汇核销单提供给谢某,谢某再去找其他中间人,拿到其他中间人做好的报关单后,谢某再将其转交给A公司。由于谢某提供的报关单上印有“出口退税专用”字样,且A公司向谢某支付的获取报关单证的费用,明显高于正常的报关费用,因此谢某被认定为明知A公司购买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仍然为其购买报关单,与陈某构成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该案件中的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林某是某货运代理公司的法人,在明知红某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取得盖有红某公司印章的空白报关委托书、A4便笺纸等出口报关单证,将其他公司委托其报关出口的货物,以红某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骗取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证。林某将这些通关单证出售给红某公司以谋取利益,而红某公司则利用这些出口报关单证向税局骗取出口退税。
法院认为,林某“向他人非法出售海关报关单证129份,其中116份被实际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最终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黄某是某货运代理公司的股东及经理,与没有真实出口贸易的B公司存在买单出口业务。黄某明知B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服装货物,虽不清楚B公司买报关单的用途,但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寻找的其他企业需要出口的服装等货物后,假借B公司自营出口的名义,为上述货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将出口的单证非法出售给B公司。经证实,黄某向B公司非法出售了67份海关报关单证,其中有57份被实际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情节严重,因而被认定为构成买卖国家机构证件罪,其在案件审理期间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 判例评析
(1) 骗取出口退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吴某和谢某,没有直接篡改报关单中的信息,但是将自己公司以及其他公司的出口货柜信息出售给骗税企业,或者通过中间人处取得和转售虚假报关单,其行为协助了张某或者A公司向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因而被认为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共犯。
(2)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的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以上案例三和案例四中,林某和黄某均为货代公司的负责人,二人虽然非法出售了海关报关单证,但是主客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且没有积极协助骗税企业实施其他非法行为,故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虽然二人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分别有偶犯初犯、自首等情节,因此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而均没有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
3. 骗取出口退税罪 or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简单粗暴的认为货代提供虚假报关单的行为,应当被判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其他中间人提供虚假报关单的行为,则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在案件中,还应当综合考虑提供报关单的货代或中间人是否主观上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推动了涉案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以及自身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所起到的作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