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但也面临诸多复杂实务问题。近期,海关律师团队收到众多关于跨境电商实务的咨询,这些问题涉及海关政策、法律法规、贸易流程等多个方面,让众多从业者感到困惑与迷茫。为此,笔者整理、精选了跨境电商实务答疑 ,汇聚专业海关律师的智慧与经验,为从业者拨开迷雾,提供实用解决方案。
(一)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模式有哪些?
1.海关监管代码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
海关监管代码为“9710”其全称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选择该模式出口的企业申报前需要先上传交易电子信息,在网上订单中填写收货人姓名等关键信息,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还需要上传物流电子信息;在线支付的订单在交易平台完成后,可以选择上传其收款信息。
2.海关监管代码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海关监管代码为“9810”其全称是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模式。但是如果海外仓备货模式按此监管方式报关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但还未销售,则暂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要等到跨境电商在平台零售后按交易订单来确认销售后申请退税。
3.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其全称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直购进口,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
4.海关监管代码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5.海关监管代码1239: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等方式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3.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各参与主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五)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食品是否需要中文标签?
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食品,需要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的食品附上不同要求的中文标签。
但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并不强制要求附上中文标签,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无需中文标签,但应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注明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六)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和个人物品进境税率有何不同?
对于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海关按进口货物来征税而不是按进境物品征税,在限额内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而对于个人进境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目前寄递物品和旅客行李物品按3%、13%、20%、50%四档税率计征。其中,税率3%为抗癌药、罕见病药,税率13%主要为食品、饮料、药品、保健品等,税率20%主要为箱包鞋靴、纺织品、电器等,税率50%主要为烟酒、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惠促销怎么征税?
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能为零;第二,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第三,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八)跨境电商出口的产品退运入境需要缴税吗?
跨境电商出口的产品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不用缴纳进口税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主要包括“滞销商品”“拒收商品”及“退货商品”三大类。“滞销商品”主要指企业备货至海外仓,由于长期未能实现销售而滞留在海外仓的商品;“拒收商品”指已发货但购货方拒绝接受的商品;“退货商品”指已发货但由于某种原因被退回的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以上三种形态商品须为跨境电商项下,即通过海关监管方式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九)通过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是什么意思?
跨境电商走私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这一税收优惠仅限于境内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商品,不可进行二次销售,若存在将本该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的形式进口,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优惠税率,则可能被认定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行为。
(十)跨境电商的“一件代发”为何会涉嫌走私?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一件代发”,相当于在最终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增加了多一个环节,其性质与“推单”相近,有二次销售的嫌疑,这种行为是否能被定性为走私也是存疑的,但在实践中的确有非常多入罪的案例。
(十一)利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来给跨境电商刷单也会构成走私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的规定,海关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按目前的判例来说,购买他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招揽刷手、组织刷单的行为人被认为是与购买并进行二次销售(再次销售)的人员共同实施走私犯罪行为。但是这一认定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争议,争议之一就是对于这种招揽刷手、组织刷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相关监管规定,也没有禁止这一行为,因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十二)跨境电商走私如何计算偷逃税款?
因跨境电商贸易方式享有税收优惠政策(0关税,70%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估算偷逃税款时,可通过一般贸易货物应缴税款减去已缴的70%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
(十三)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负责推单的人可以认定为从犯吗?
推单行为不一定构成走私,但若合作的企业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形,则构成走私。对于其低报价格行为,是否知悉,以及采取何种态度、推单平台在整个进口活动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等等,都会影响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从律师的专业视角来看,跨境电商领域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挑战。本文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析,旨在为跨境电商从业者提供参考。然而,法律环境不断变化,新的问题随时出现。因此,建议跨境电商从业者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保持对法律动态的关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只有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运营,才能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长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