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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抗疫,海关总署连发六道令牌
发布时间:2020-02-21 22:13:00     浏览:6049次


疫情当前,海关作为出入境口岸一线的执法机关,处于抗疫前线。无论是人员出入境的检疫、防疫,还是抗疫物资的进出境、进出口监管,都与海关密切相关。

本文通过汇总海关总署相关公告,帮助大家一站式了解海关面对疫情“特事特办”到底有哪些内容。

 

据统计,从2020年1月24日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一份专门针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脑炎的公告起,到2月20日此文截稿为止,海关总署单独或联合国家卫健委、农业农村部,针对性发布了6份公告,涉及出入境口岸疫情防控、人员健康申报,疫情物资快速通关,临时延长汇总征税期限和计算税款滞纳金、货物滞报金,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时限,进出境货物快速查验等。

这还不包括由其它部委主办,海关总署作为协办部门发布的公告,如财政部主办,联合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海关律师网“海关法库”项目组,全程密切关注海关总署的立法动态,将海关总署截至目前为止为抗击疫情采取的各项涉及进出境人员、进出境货物、海关具体执法的海关公告整理如下,并进行适当解读,方便各方通过海关公告这个途径,了解和掌握海关关于抗疫的具体措施,知晓有关的临时便利性措施,充分运用,安排好相关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共同应对好疫情。

 

序号

文号

主旨

公告要点

海关律师解读

1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施口岸防控

一、出入境人员有特定不适症状,应当主动申报,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二、上述人员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上述不适症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三、出入境人员卫生注意事项,就医注意事项。

四、入境人员针对特定症状的注意事项。

五、公告有效期3个月。

落实《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义务。为实施进出境口岸疫情防控提供具体的公众行为规范指引。

其中,引用的《国际卫生条例》属于国际条约项下的法律文件,本公告将相关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是履行条约义务的一种形式。

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

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

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疫情防控措施升级:将实施健康申报的范围,从海关总署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5号联合公告确定的有特定症状人员,扩大到所有出入境人员。

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

明确防控疫情用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确保快速通关

一、防控物资范围包括: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

二、各直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三、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这些可以后补的手续不仅包括正常通关手续,还包括减免税手续。

开启举国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海关绿色通道。明确涉疫进口物资,均可以特事特办。

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

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明确疫情期间税款滞纳金、货物滞报金计算方式

一、2月份汇总征税的期限,从正常情况下的2月第5个工作日,延长至224日。

二、各地延长复工期间遇税款缴款期限届满的,统一以省级行政区划公布的复工之日起重新计算缴款期限。

三、延长复工期间产生进口货物滞报的,未复工期间不计征,以复工之日为起征日。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先后明确延长复工规定。相应带来的问题是海关各种通关手续、通关相关期限的计算和处理。

此项公告针对与口岸通关征税和货物进口滞报金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基本思路是将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复工的时段,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排除在各种计算期限之外。

5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

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涉疫情防控保税货物和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特事特办

一、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海关先办理延期,企业事后补充材料。

二、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加工贸易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疫情防控用保税货物,海关登记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四、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优先办理。

该公告针对加工贸易业务和企业注册备案业务,明确了疫情期间的特殊处理措施。

延迟复工造成的加工贸易相关业务逾期,均视为法定正当理由,予以延期。

用于疫情防控的保税货物,先登记放行,相关的保税货物内销手续(征税或免税)、解除监管手续,另行办理。

总体而言,仍是字当头,让海关监管成为疫情防控的助力器,而非减速带。

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

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特事特办措施

一、海关查验时收发货人中免于到场。

二、协助海关实施查验的方式:可以委托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收发货人明确无人到场后海关直接查验。

三、需要特殊查验措施的,应当实施查验前声明。

四、需要提供材料配合查验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五、查验记录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名确认。

根据《海关法》,海关查验时,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协助查验。但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可以径行查验,即相关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本公告的内容,目的是减少人员聚集,控制疫情传播,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的措施,实质上是运用了《海关法》关于径行查验的规定,实现了海关查验工作在疫情期间的特事特办。

 

 文中所涉及公告,点击标题直达海关律师网“海关法库”浏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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