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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27 20:15:00     浏览:3071次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公告2020年第44号(以下简称第44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此举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海关自2020年1月3日试点开展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海关监管业务

第44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退货企业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申请退货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退货退运办理期限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更多内容,请参阅第4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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