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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构成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2-02-13 08:52:40  浏览:2117次
    问:我公司是国外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长期以来经营总公司的产品,并且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销售权。上个月,海关来稽查,说我司与总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国内销售时的利润分成事宜,这涉及到返利问题,因而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成立,海关要重新估定,并予追税,请问成交价格应符合什么条件?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如需法律帮助,请致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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