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我司从德国进口的一台设备,质量有些瑕疵,但还可以用,所以没有退运。今年我司又再进口一台同样的设备,外方为了补偿我们上次的进口,应算是补偿贸易,所以给了优惠的价格。现在海关认为比上次申报的价格低了,要重新估价。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您好。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前提之一,买卖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公平的销售行为,销售没有受到与本次贸易无关因素的影响。贵司进口的货物有可能受到了与本次贸易无关的因素的影响,所以关键应对此次价格优惠的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比如上一次的进口是不是确实给贵司造成了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