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朋友在香港上班,每天往返深圳,有时就兼做水客,替人带点货入境。前几天带闪存入境,被海关查到了,这是近两年来第三次被查到。好像听说事不过三,第三次查到就要按走私罪来判刑?
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