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起走私案件,开庭以后,控方的证据明显不足,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现在已经过一个多月了,案件还要没有交回法院,请问案件未如期完成补充侦查,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