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委托方与加工方同属一个集团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集团公司指示把以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形式委托加工的成品另外卖给国内客户,另外在境内采购原料生产的产品返回给委托方,请问这样公司是否会构成走私?是否可以认为是合法的料件串换?
答: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如果是为了偷逃应缴税款,以假委托加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造成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可能构成走私行为。但是,如果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的料件串换实体条件的,即使程序上未经海关事先核准,也应当认定为料件串换,不应以走私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