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为一起暂时进口设备提供了担保,现在由于原进口企业没有按时将设备复运出境,海关通知我司履行担保责任,我司不服想提起行政复议,请问作为担保人可以单独向海关提出复议申请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以独立主体身份就纳税争议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延伸阅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