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三乙醇胺属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使用该化学品,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关于化妆品含三乙醇胺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商请明确含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意见的复函》(禁化武办函【2022】101号):
经研究,现对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所涉监管证件的海关验核要求明确如下:
对于添加在化妆品、洗涤剂等商品中起PH调节剂作用的三乙醇胺,一般会与其中的酸性物质发生中和反应。如检测报告显示无法检出三乙醇胺单体,则证明三乙醇胺已完全反应,不存在游离三乙醇胺,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各关可凭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未检出三乙醇胺单体的产品免于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024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目前,上述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通知》已经实施,符合《通知》附件的产品含微量三乙醇胺可不用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具体政策执行也可向拟进出口口岸咨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