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即将正式施行,这无疑是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两用物项,因其具有民用和军用的双重属性,其出口管理既关系到国家的安全防线,也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贸易活动。对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来说,如何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法规和清单要求,成为摆在面前的紧迫问题。作为一名海关律师,笔者深知这其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特就兰迪海关团队近期接受的咨询,整理此《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风险答疑精选》,旨在为大家解读疑惑,更好地适应新的监管要求,确保两用物项的出口活动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一、中国出口管的两用制物项包括哪些?
《出口管制法》明确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在出口管制领域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系统整合了相关法规、规章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以及 10 余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公告,形成了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作为出口经营者申请相关物项出口许可的重要依据。该清单将现行已列管制的所有两用物项系统整合为 10 大类行业领域,每一大类再细分为 5 种物项类型,其中十大行业领域包括:1.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2.材料加工;3.电子;4.计算机;5.电信和信息安全;6.传感器和激光器;7.导航和航空电子;8.船舶;9.航空航天与推进;10.其他物项。五种物项类型分别为:(1)系统、设备和部件(2)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3)材料(4)软件(5)技术。
二、两用物项清单的编码与海关商品编码是什么关系?
海关商品编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所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商品编码是商品进出口时必须要向海关申报的项目;而出口管制编码是根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及依此而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的出口管制编码体系,用于出口管制之目的。
三、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在此值得关注的是,只要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两用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有海关商品编码,均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四、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出口的物项属于两用物项?
如果不清楚自身出口的商品及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可以查询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每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4年12月1日后出口的,建议查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也可以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页面左侧功能栏的“两用物项查询”中,输入商品及技术名称查找或者咨询商务部出口管制部门。
五、两用物项证有效期跨年不能使用吗?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六、当出口货物同时需要出口许可证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时应如何办理?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既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内,又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即可。
七、出口许可证货物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吗?
出口许可证货物不一定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货物。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2024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取得《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中标有“*”的货物,出口经营者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向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八、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有无参考指引?
中国贸易管制政策是进出口经营者必须要考虑和了解的内容,关于如何针对中国的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完善企业合规工作,可参考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
九、我国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期限是多少?
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九条第二款,“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十、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货物的涉两用物项,出口要办证吗?
综合保税区内加工的货物涉两用物项出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该规定。
十一、两用物项进口后退运出境,需要许可证吗?
两用物项进口后退运出境,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十二、我国对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2015年06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公告2015年第2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出口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出口经营者出口三类无人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十三、现在是2024年11月,哪个文件规定了限制出口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范围?
自2024年以来,我国在无人机及出口管制相关领域出台了很多新规定。包括: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其中,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已经把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予以废止。换言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直接规定了限制无人机被列入出口管制的清单中。该清单中物项编码9A012.a指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30 分钟小于 1h,以及在大于等于 46.3 km/h(25 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1h。
十四、粘合剂成分中含10%的甲苯要办理两用物项批文吗?
根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十五、硫酸出口到出口加工区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吗?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十六、海关怀疑出口的化工品属于两用物项怎么办?
企业应当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或要求商务部出具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出口管制物项没有办理许可证,海关可以依据《出口管制法》来处罚吗?
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之监控化学品物项、系出口管制物项,没有办理许可证,海关可以依据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海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罚款。
十八、涉及两用物项货物出口申报不实海关会如何处罚?
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海关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如果是定性走私的,海关处罚依据则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项,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十九、出口两用物项类的货物没有办证,被查处后补办证件可以减轻处罚吗?
对于出口两用物项类货物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通常已构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情形。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果企业主动补办证据,那么部分海关可能会比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企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十、出口时把两用物项货物的品名报成其他普通货物,会涉及刑事风险吗?
按目前的司法认定,伪报品名走私出口两用物项货物,达到《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的,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随着 2024 年 12 月 1 日的临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其配套清单的正式施行已进入倒计时。这不仅是对我国出口管制体系的一次重大升级,更是对企业和从业者的一次重要考验。希望通过本文的答疑精选,能够让大家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