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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3-19 08:47:38加工贸易阅读872次
答:根据现行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具体内容您可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 关于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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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3-18 09:16:14加工贸易阅读1045次
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工贸易的天然橡胶内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发证机构凭商务部的批件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具体规定您可参阅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商机电函[2005]3号)及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号 《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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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3-18 08:58:10加工贸易阅读896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因此97号公告所指A类是指经营单位及加工单位均为海关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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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3-17 08:44:28加工贸易阅读1018次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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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3-16 08:49:41加工贸易阅读847次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